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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现就我省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四届九次、十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进一步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改革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形成评价科学、支撑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体系,加强质量监督,优化公共服务,着力营造技能人才茁壮成长、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目标

(一)机制更趋完善。建立健全宏观管理、标准构建、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建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配合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二)制度更趋合理。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评价主体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显著提升政府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监督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成才的制度环境。

(三)评价更趋科学。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建成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多维要素,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让技能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四)成效更趋显著。充分发挥以评促培、以评促用的正向激励作用,畅通技能人才成长路径,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改善高技能人才短缺局面,促进技能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更加充裕更高层次的技能人才供给,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改革评价制度

(一)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纳入地方人才统计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拓展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在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探索建立“新八级”制度。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评价规范,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要求,对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符合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求,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的技能项目,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发,所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完善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机构分类管理体系。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统称评价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属地管理的原则,按隶属关系接受评价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并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征集遴选、统一编码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目录范围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社会评价组织在实施等级认定场所以外新开设认定考点的,须接受原遴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纳入认定活动所在地人才统计范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并接受考核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二)建立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管理体系。组建浙江省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指导委员会,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大专院校)等牵头或参与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积极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加大力度开发评价规范,对较为成熟的评价规范争取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不适应产业发展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组织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评价规范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作为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在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中使用。鼓励各地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建立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题库资源建设。鼓励评价机构积极参与题库资源建设工作,以评价机构自筹自建或众筹共建、财政适当补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规范格式的基础上,分类分步推进题库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遴选专业能力强、开发经验丰富的单位承担紧缺职业、新职业题库开发工作,并给予经费适当补助。题库资源分步纳入统一建设的题库系统进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2022年起,根据职业(工种)特点,在社会评价组织推行无纸化机考,条件成熟的职业(工种)技能考核题目按比例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体系。统筹规划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裁判员的培养和储备,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资格认定、派遣管理机制,提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裁判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建设一支专业能力强、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标准和题库开发专家队伍。加快建立专家工作业绩和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技能人才评价、竞赛技术服务、项目课题研究等提供智库支持。

(五)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浙里办“技能浙江”应用实时更新和公开评价机构名单、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社会评价组织全年等级认定计划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接受监督。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运行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加强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技能评价监管系统应用,通过在线监测、智能研判,大力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技能评价监管的重要补充。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制定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政策;指导并监管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评价资源、评价专家、证书数据等的综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县(市、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县(市、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管理;负责协同配合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源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本市、县(市、区)评价专家的培养和管理;负责本市、县(市、区)技能人才证书数据的统计管理。

(二)加快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技能标准与题库等技术资源开发规划,发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目录,鼓励并指导评价机构、行业组织和职业院校(大专院校)等积极承担技术资源开发任务。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牵头技术资源开发工作。

(三)创新评价方式。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评价实施,把评价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直接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互认。

(四)加大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在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统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高技能人才经费等,支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和专家队伍建设,保障技术资源开发具有针对性、普适性和可持续性。

(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评价组织遴选评估机制,加强质量督导,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建立由日常监测、专项督导、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构成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实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和星级评定制度。建立专家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机制,实行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派遣机制,加强专家数据库动态管理,优化专家来源和结构。强化技能评价信用管理,将严重违纪违规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纳入信用浙江平台。

(六)强化数据分析。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统计分析,逐步形成以工作所在地、补贴申领地、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的统计指标体系。通过汇总、整理、归类、筛选技能人才获证数据,分析全省技能人才新增数量、总量、结构、分布及发展趋势,绘制技能人才数字地图。综合经济、就业、社保等统计数据,分析技能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的匹配支撑情况,研究制定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和重点培养评价引导目录,结合产业发展和主导产业、支柱行业遴选社会评价组织,优化技能人才发展结构和质量。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微课堂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创新经验,报道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宣传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劳动精神,提高技能评价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

(八)加快互通互融。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技能人才协同评价实施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46号),切实促进评价机构有效衔接、推进证书信息互查互认、强化技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三支队伍”交流提升。示范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强化机制保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价机构要细化工作举措,推进技能评价立足浙江融通长三角,率先落实落地互通互融,实现共同提高,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技能评价浙江经验。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人社发〔2022〕1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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